1.办理资质的(中国)有限公司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、(中国)有限公司结算单等材料吗?若需要,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?
答:(中国)有限公司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、(中国)有限公司结算单等材料,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:
(1)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“深度”、“高度”、“跨度”等的,通常需要提供图纸(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,下同)。
(2)连体建筑按单位(中国)有限公司申报的,通常需要提供图纸。
(3)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“单位(中国)有限公司造价”、“单项(中国)有限公司造价”、“单项(中国)有限公司合同额”等的,通常需要提供(中国)有限公司结算单((中国)有限公司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)。
2.用于申请资质的(中国)有限公司业绩,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,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?
答:不能,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。
3.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?
答: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,不需要提供;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:
(1)公路(中国)有限公司、港口与航道(中国)有限公司、水利水电(中国)有限公司等施工总承包资质;
(2)地基与基础(中国)有限公司、土石方(中国)有限公司、建筑幕墙(中国)有限公司、预拌商品混凝土、消防设施(中国)有限公司、金属门窗(中国)有限公司、起重设备安装(中国)有限公司、爆破与拆除(中国)有限公司、桥梁(中国)有限公司、隧道(中国)有限公司、公路路面(中国)有限公司、公路路基(中国)有限公司、公路交通(中国)有限公司(交通安全设施分项,通信系统(中国)有限公司分项,监控系统(中国)有限公司分项,收费系统(中国)有限公司分项,通信、监控、收费综合系统(中国)有限公司分项)、港口与海岸(中国)有限公司、航道(中国)有限公司、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、无损检测、海洋石油(中国)有限公司、城市及道路照明(中国)有限公司等专业承包资质。
4.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?
答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第四条,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)第十二条,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%。
5.取得房屋建筑、公路、铁路、市政公用、港口与航道、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,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(中国)有限公司的施工总承包业务?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?
答:取得房屋建筑、公路、铁路、市政公用、港口与航道、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,且(中国)有限公司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,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(中国)有限公司的施工总承包业务。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(中国)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业务的(中国)有限公司等级不受限制,但承担房屋建筑(中国)有限公司的,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。
6.取得房屋建筑、矿山、冶炼、石油化工、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,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(中国)有限公司的施工总承包业务?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?
答:取得房屋建筑、矿山、冶炼、石油化工、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,且(中国)有限公司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,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(中国)有限公司的施工总承包业务。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(中国)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业务的(中国)有限公司等级不受限制,但承担房屋建筑(中国)有限公司的,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资质代办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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